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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特点:
[6]他在定义中说: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
国家、地方是法人,人大、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等都是一种机关,法人可以选择各个机关自行管理各自的运行保障事务,也可以选择单设一个机构为所有机关的运行提供保障,实现保障事务的一体化。党的机关、民主党派的机关、人民团体的机关等也由国家财政资金保障运转。
内设机构型的好处是该机构熟悉所在机关业务,能提供精准而灵活的服务。对于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的财政资金使用状况,还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监督,这是贯彻民主原则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统一集中分类管理是实现高效保障的重要手段。国家机关运行保障事务应当贯彻公开原则,接受监督。机关运行保障事务管理体制的法律设计 在机关运行保障事务需要法律控制的事项中,管理体制是重中之重。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机关运行保障事务的法律要求 机关运行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的管理权限、保障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标准和条件管理机关运行保障事务,既不得逾越实体权限,也不能违反法定程序。据此,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姓社姓资的三个有利于判断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四是制度之治构成了法治的基本结构。因此,我国的法治模式是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法治与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治两个方面的结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因此,要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抓手,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
二、法治体系是法律制度体系的根本特征 在全面和深刻地了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框架特征和基本内涵精神的基础上,不断地建立和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可回避的一个基础性理论问题就是法律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个问题法学界已经讨论很多,基本上形成了共识。
来源:《现代法学》2020年第3期。所以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语境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要依托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才能获得自身的合法性,否则,一切偏离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解释方法只能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逻辑引向歧途,用西式的法治话语来解释中国法治建设的规律,不仅使得法治缺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正当性前提,而且会导致在实际中根本无法指导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这一点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最核心的精神要义,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涵的金钥匙。党的十九大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任务和使命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确保2021年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基础上,提出了再经过15年左右时间,使得成熟和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直至到本世纪中叶第二个一百年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但是,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必须尊重治国理政的基本规律,强调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作用并不意味着法治可以解决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所有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特征作了五个方面的阐述,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从党的十四大到党的十七大,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到建党一百周年时使得各项制度更加成熟和更加定型成为不同时代我们党所面临的目标一致的历史使命。
本文还第一次全面和系统地论述了制度之治与法治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了制度之治有利于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能够更好地补充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存在的治理能力上的短板,有利于充分发挥法治的治理优势,更好地实现法治的治理目标。上述论述实际上揭示了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不是独立于制度外的体系结构,这反映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产生的一个新认识,即作为成熟和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是一个体系化的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诸多方面和诸多层次的制度要素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而不只是孤零零的制度个体或只是制度孤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各种制度要素是相互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整体,制度之间存在共同作用的合力和共同发力的制度推动力。
法治要能发挥自身的治国理政的作用,首先要依赖于法治自身的制度化水平。相对于既往历次党的重要文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表述来说,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征的描述突出了制度体系的特点,进一步深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品格与实践特征,实现了从制度建设到制度体系构建的历史性跨越,成为判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和定型的重要理论标准和政策依据制度体系一词进入党的正式文件始于党的十七大。
其中,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第一次以制度体系的形式出现在党的正式文件中,这说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领域是首先提出体系化要求的。当然,国家制度转化为法律制度并不是一一对应的逻辑关系,国家制度有着自身的独立性,其中党的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各种有效的行为规则也是国家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制度保障,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制度得以有效存在和运行最主要的制度载体,具有其他行为规则所不具有的制度稳定性和制度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做了明确的肯定,这就意味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所实行的法治受到了制度之治的约束,香港和澳门回归后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自然也就不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先意味着要依法来约束权力,把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但由于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诸多方面还会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执政党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将党纪、政纪挺在法律的前面,才能更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也就是说,法治体系是以立法、以形成法律体系作为基础的。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都对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目标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使命,必须始终保持法治与制度之治的目标一致性,防止法治的发展偏离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方向,必须要与西方形形色色的法治理论和法治方案划清界限,我们所实行的法治其制度功能指向应当是坚持、完善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消磨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阻挠社会主义制度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时间表很快为党的正式文件所确认,成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大政方针。按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成熟定型的时间表,也就是说从1992年再过30年,即2022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大致成熟和定型。
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所确认的13个方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都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制度要素。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目标还是在于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出发点,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之中,并明确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四个方面的任务,包括: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这是我们坚定四个自信的一个基本依据。法治是依靠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确立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秩序。
强调制度之治,并不是要忽视或降低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关键词:制度之治;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防疫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聚焦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安排了13个部分,明确了各项制度必须坚持和巩固的根本点、完善和发展的方向,并作出工作部署。
不过,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主体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只是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地方区域性制度。从立法角度来看,如果不同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不清晰,存在法出多门的问题,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相互冲突和不一致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之间存在价值冲突得不到有效协调,那么,纵有各种各样的法律规范,但法律规范之间缺少有效和必要的逻辑联系,法律规范不能有效地聚集在一起发挥制度意义上的整体功能,即有规范无制度,那么,此种意义上的有法可依在实践中就会变成有法不能依,杂乱无章的法律规范根本无法造就可靠的制度秩序和法律秩序。
但也要看到的是,这一时期,成熟和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应当具备哪些最基本的特征,制度发展和进步过程中的逻辑演进的步骤和方向等等这些最基础的制度学问题还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理论认识和政策表述,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政策要求主要是结合当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国情提出的比较宏观的行动指引,制度建设的科学目标和实现路径还没有充分展现出来。所以说,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高度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特征,继而进一步科学地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不断完善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2019年9月24日就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举行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是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逻辑结构,是制度定型化的重要标志,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挥自身功能和作用的不同方式。我们把无法可依的问题解决了,剩下的就是怎样把法律规定的都实现了。随后,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了制度体系的概念,并对制度体系的一般理论品格与实践特征提出了全面和系统的要求,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从党的十五大提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从静态的法律规范层面上升到动态的法律实施层面,形成了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有机统一的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也充分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断走向成熟和定型的制度化特点。从上述可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个制度体系,本身分为三个层次的制度结构,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
四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层次体系中,第一次明确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内涵,即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同时规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一国两制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等等,形成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三个层次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进一步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理论逻辑和价值内涵。党的十九大作出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安排,其中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的目标是: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鉴于制度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说: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法治的基本要素既有作为静态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也有作为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实施,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还包括了约束执政党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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